《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30|浏览:65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于2010年12月14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第36号的形式公布,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进行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