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30|浏览:708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
(1)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5)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②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③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